《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

2017-10-14


本标准(GB:26529-2011)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05月12日发布,自2011年10月01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和培训与宣传。适用于有燃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安全管理,本标准的4.2、4.5、6.2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为归口。

前 言编辑
1.本标准的4.2、4.5、6.2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2.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3.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归口。
4.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旅游局。
范围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和培训与宣传。
本标准适用于有燃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安全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6386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术语和定义编辑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燃香活动 censingactivity
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内点燃香、烛、油等的活动。
基本要求编辑
4.1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具有燃香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4.2 焚香炉、亭等燃香点宜设置在殿堂外较为空旷的地带。
4.3 燃香点的设置应与储存点相分离。
4.4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提供的燃香类产品应符合GB26386燃香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4.5 宜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点设置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引导标识,每次进香数量不宜超过3支。
4.6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设置燃香安全、防火等警示标识。
4.7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4.8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每半年至少举行1次消防安全演习。
安全管理编辑
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开展燃香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a) 组织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制度;
注:可包括燃香点、存储点设置的条件、数量及规模,检查和处理的具体时间及频次,管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等。
——b) 明确燃香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c) 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d) 建立燃香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a) 提示信教群众和游客文明有序进香,引导信教群众和游客选用符合GB26386燃香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的香类产品;
b) 及时清理香头,并进行安全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c) 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设施和器材,确保运行良好;
d) 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用于燃香的固定火源安全;
e) 当风力达到或超过四级时或天气持续干燥,应加强对燃香点的检查和清理,必要时,停止燃香活动;
f) 当参加燃香活动的人数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设定的安全接待人数时,应采取限制进入、及时疏导等有效措施。
重大活动安全管理
5.3.1 举行重大活动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根据燃香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b) 全面检查消防和其他安全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c) 增强安全管理人员,并确定活动中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事项责任人,明确职责;
d) 进行安全演练。
5.3.2 举行重大活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加强对燃香点的现场指导和监管;
b) 当燃香数量过多时,应及时清理,消除燃香炉、亭等燃香点的明火;
c) 对重大活动中的关键点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培训与宣传编辑
6.1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a) 燃香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b)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c) 基本消防知识和技能;
d)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e)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等相关知识。
6.2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宜采取广播、海报、宣传标识、发放材料等形式,向信教群众、游客、导游等相关人员宣传安全燃香、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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